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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总则
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行北京市郊区民俗旅游接待户评定工作,规范民俗旅游接待管理,提高接待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,促进郊区旅游接待户评定工作的标准化、规范化和制度化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北京市郊区民俗旅游接待户评定,依据北京市旅游局《北京市郊区民俗旅游接待户评定标准(试行)》进行。
二、评定范围
第三条 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正式或准备开业的郊区民俗旅游接待户,包括住宿接待、田园观光、农业观光、采摘、垂钓、烧烤等,必须按照《北京市郊区民俗旅游接待户评定暂行标准(试行)》建设,并参加评定。
三、参加评定的组织和权限
第四条 北京市旅游局负责全市郊区民俗旅游接待的管理、监督和评定宏观组织工作。
第五条 各区县旅游局成立民俗旅游接待户的具体评定工作,在北京市旅游局的指导下,负责本区县民俗旅游的评定,并将所评定的旅游接待户报北京市旅游局备案。
四、接待户的评定
第六条 民俗旅游接待户评定依据《北京市民俗旅游接待户评定标准(试行)》和据此制定的有关文件进行。
第七条 民俗旅游接待户申请接待工作,应按照《北京市民俗旅游接待户评定标准(试行)》,先进行自检自评,凡达不到相应的申请标准要在申报前做好整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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